近似商标_“如意快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3439431号“如意快线”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6540号

       

      申请人:如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京沪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439431号“如意快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667474号“如意仓”商标、申请在先的第29916206号“如意包装”商标、申请在先的第31575041号“如意包装RUYIPACKING”商标、申请在先的第31527791号“如意地产”商标、第17934834号“如意存”商标、第6007661号“如意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六正处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审查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三、四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至本案审理时,已不构成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其余引证商标为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六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认读等方面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孙侃华
    李雅楠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