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RONNIE FIE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1558648号“RONNIE FIE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6506号

       

      申请人:镇江市荣德鞋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合天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558648号“RONNIE FIE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申请在先的国际注册第1392087号“RONNIEFIEG”商标、申请在先的国际注册第1393364号“RONNIEFIEG”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在第25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申请在先的第30378505号“RONNIEFIEG”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衬衫;T恤衫;毛衣;内衣;牛仔裤;裤子;夹克(服装);大衣;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头戴);帽;短袜;手套(服装);围脖;服装带(衣服)”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睡眠用眼罩”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孙侃华
    李雅楠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