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广东智阔律师事务所 智阔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6511265号“广东智阔律师事务所 智阔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9218号

       

      申请人:广东智阔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北京云博久盛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11265号“广东智阔律师事务所 智阔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863950号“智阔”商标、第13212566号图形商标、第3625008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构成、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尚处于驳回复审审查程序中。引证商标二尚处于撤销案件审理中,但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其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元素组成、呼叫等方面不同,上述商标即使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通常也不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社交护送(陪伴)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故在该服务上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主要识别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社交护送(陪伴)外的寻人调查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个人背景调查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三的权利状态对本案不产生实质影响。故申请商标在除社交护送(陪伴)外的寻人调查等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社交护送(陪伴)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苑雪梅
    洪强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