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ZZM妆周梦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7184564号“ZZM妆周梦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9216号

       

      申请人:周口妆周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先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84564号“ZZM妆周梦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607747号“ZZM 质子膜”商标、第12992537号“梅西 MYSHOP FADLIFE及图”商标、第33867000号“湘辰及图”商标、第715136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尚处于驳回复审审查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尚处于驳回复审审查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元素组成、呼叫等方面不同,上述商标即使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通常也不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苑雪梅
    洪强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