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6846373号“ORIGAM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5413号
申请人:光洋陶器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46373号“ORIGAM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第6286245号“图形”商标现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8714582号“艾佳伊”商标、第1621008号“冬艳”商标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许文静
孙侃华
张娜娜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