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0982号“K Kiralux”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3187号
申请人:统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0982号“K Kiralu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362781号“柯信KOSEEN及图”商标、第16347915号“K友汇”商标、第11444705号“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经查,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石甜甜
王训陶
常兆莉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