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6727073号“神奇动物”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0828号
申请人:华纳兄弟娱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27073号“神奇动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35178345号“神奇动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出异议申请,鉴于引证商标状态不稳定,请求待引证商标的异议案件审理完结后再行审理。申请人的“神奇动物”商标在中国享有极高的知名度。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相关搜索结果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截止到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合法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消费者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