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7805665号“环境屏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0844号
申请人:三星电子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05665号“环境屏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791787号“菲冰儿及图”商标、第12614049号图形商标、第6230130号“TITC及图”商标、第12220316号“怀恩及图”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