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_近似商标_“香朵朵”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29370301号“香朵朵”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0682号

       

      申请人:福建品品香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众韬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370301号“香朵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在蜂蜜商品上提起复审申请,第2453302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不予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经商标异议程序不予注册。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我局对申请人放弃在蜂蜜商品上提起复审申请予以认可。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放弃申请商标在蜂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在蜂蜜一项商品上,我局的驳回决定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蜂蜜商品以外的商品与第1096526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这些商品项目上,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除蜂蜜以外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威
    胡钊铭
    曲红阳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