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6987944号“MASTERCLASS M”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0875号
申请人:研凯产业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87944号“MASTERCLASS 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20413035号“大师轻松学 MASTERCLASS 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申请商标与第13675778号“MC FABBRI MASTER CLASS 1905”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呼叫和含义上存在明显差异,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人正在和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商谈商标共存事宜,一旦受到商标共存的同意书,引证商标二不再阻碍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申请人同意放弃申请商标在“流动图书馆;录像带发行;提供体育设施;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组织彩票发行”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第17103143号“奇课 MASTER CLASS及图”商标、第20107779号“音乐大师课 MASTER CLAS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四)不再阻碍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第35036386号“大师轻松学 MASTERCLASS 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已被提出异议,一旦异议成功,将不再阻碍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无效宣告申请书及异议申请书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止到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五为合法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流动图书馆;录像带发行;提供体育设施;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组织彩票发行”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驳回决定在申请人放弃申请的项目上已经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流动图书馆;录像带发行;提供体育设施;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组织彩票发行”服务之外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流动图书馆;录像带发行;提供体育设施;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组织彩票发行”服务之外的服务上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五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