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YUNRA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4505732号“YUNRA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0869号

       

      申请人:山东云壤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05732号“YUNR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9149204号“YUNRAN”商标、第20401309号“州泰及图”商标、第22449600号“中物网 SINO SOURCES及图”商标、第18116562号“陈留堂及图”商标、第30303758号“YUNK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商标构成、呼叫、设计、着色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五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与大量宣传,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了固定的、唯一的联系,建立较为稳定的市场格局,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荣誉证书、办公场所、办公用品等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止到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为合法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在呼叫、外观、构成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