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3D Spot”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国际注册第1399710号“3D Spot”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5480号

       

      申请人:北京麦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RIZAP GROUP 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青松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于2019年03月20日对第1399710号“3D Spot”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系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影响力的商标,被申请人注册系争商标主观上存在明显的恶意性,其行为损害了市场秩序。被申请人的行为明显是攀附他人商誉、混淆市场主体获取不正当利益,扰乱社会秩序,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及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公司简介;2016年度审计报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企业门店图;公司内部装潢图;厂房车间图;机械设备图;企业荣誉;商标设计内涵;商标注册及授权书;产品介绍;签约协议;企业视频宣传图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自创的、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争议商标未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被申请人注册系争商标并无任何主观恶意。争议商标系合法注册的结果,并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存在违反市场公平竞争、破坏正常市场经济秩序等不良影响的情形。申请人所主张其“SPOT”商标并非在先使用并有影响力的商标。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百科对于申请人的搜索结果、部分内容截图、麦康“SPOT”的搜索结果;被申请人上市股东关系披露制度及摘要翻译;答辩人官网“3D Spot”产品销售页面截图及其摘要翻译;被申请人在跨境电商平台上客户的宣传文件及其摘要翻译;谷歌对“3D Spot”商标的检索页面截图及其摘要翻译。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未提供相关与争议商标在我国使用的任何证据,且不能证明其主观无恶意,为市场正常的经济秩序,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2月7日获得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核定使用在第10类健美按摩器械等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28年2月7日。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系总则性规定,其相关规定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争议商标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大部分证据或未显示时间或为自制证据或未翻译,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相近的未注册商标并达到有一定影响的程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申请人未能引证有效的在先申请注册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商标。故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的其他主张缺乏足够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