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5076103号“全棉里物”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9144号
申请人:深圳全棉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科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76103号“全棉里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申请商标并非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并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应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多年使用,已经享有了极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微信公众号及对于申请商标的宣传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有文字“全棉”,指定使用在“广告;广告咨询;在互联网上提供和出租广告空间;广告代理服务;广告及广告材料分发(传单、小册子、散页印刷品和样品)”等全部复审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七)项规定之情形。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未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在先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郝海量
王觉菲
贾秋实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