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4924721号“SHOW ME THE MONE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4618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希杰娱乐购物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24721号“SHOW ME THE MONE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278400号“SHOW ME THE MONE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所有人为申请人的关联公司,引证商标一将转让至申请人名下,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自愿放弃与第18312693号“SHOW ME THE MONE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相冲突的“眼镜框和太阳镜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核准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申请商标与其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自愿放弃在“眼镜框和太阳镜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驳回决定在该项商品上已生效,我局对此予以确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 青
张世莉
谢峥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