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18321992号“玉泉山二锅头”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4144号
申请人:黑龙江省玉泉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迈坚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奥百分百(北京)饮用水销售中心
委托代理人:北京必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3月11日对第18321992号“玉泉山二锅头”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位于黑龙江省阿城市玉泉镇,占地面积15万平方米,是国家二级企业,省级文明单位标兵,东北白酒行业的龙头,省内最大的白酒厂家。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4975352号“玉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5075号“玉泉牌注册商标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作为我国国内知名的酒类产品生产企业,经过申请人多年的努力经营,已在国内外享有很高的声誉,申请人引证商标已成为消费者所熟知的驰名商标,理应受到法律严格保护。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必然会侵害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造成市场混乱,淡化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一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条以及《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获得荣誉证书;
2、民事判决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外观区别明显,二者含义指向完全不同,普通消费者均可以识别,若共存于市场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无效宣告的申请不具有合法性,在2016年申请人曾以相同的事实理由对本案争议商标提出过异议申请,且已经作出本案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的决定。申请人再次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的行为具有强烈的恶意性,恶意阻挠被申请人获得争议商标专用权的不正当行为。申请人引证商标二不符合《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且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异议裁定书等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11月12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2016年9月20日经我局初步审定公告后,本案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出异议申请,我局于2018年1月30日作出异议决定,申请人异议理由不成立,争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专用期至2026年12月20日止。
2、引证商标一由申请人于2005年11月1日申请注册,2008年9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利口酒)”等商品上,后经续展专用期至2028年9月13日止。
3、引证商标二由地方国营玉泉酒厂申请注册,1993年3月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商品上,后经我局核准注册人名义变更为黑龙江省玉泉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经续展专用期至2023年2月28日止。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立法精神在《商标法》中有所体现,我局依据《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予以审理。《商标法》第一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我局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并未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因此,我局将依据申请人的事实和理由审理本案。
根据申请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玉泉山二锅头”与引证商标一“玉泉”、引证商标二中的文字“玉泉牌注册商标”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均构成近似,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酒(利口酒)”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酒”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若与上述两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上述商品与申请人存在特定联系而混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关于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之主张,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一、二,且我局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时,已充分考虑其知名度因素,故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