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4946988号“GOT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9115号
申请人:陈梓能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46988号“GOT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305514号“GOTOO G 及图”商标、第33883024号“俫往洗鞋 GO TO WASHING SHOES 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外观、设计理念、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别,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不构成商标近似。引证商标二正处于商标无效宣告审理中,其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文字“GOTO”与引证商标二字母部分“GO TO WASHING SHOES”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皮革保养、清洁和修补;皮毛保养、清洁和修补;干洗;洗烫衣服;服装翻新;修补衣服;清洗衣服”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洗烫衣服;服装翻新;修补衣服;皮革保养、清洗和修补”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运载工具保养服务、保险柜的保养和修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郝海量
王觉菲
贾秋实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