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豆 Hodo”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4856353号“红豆 Hodo”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22976号重审第0000000998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江苏耀星生态农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合国际知识产权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江苏红豆杉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无锡市名阳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122976号《关于第4856353号“红豆 Hodo”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983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原告在行政和诉讼阶段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树木、自然花、鲜水果、植物种子”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被申请人在行政和诉讼阶段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树木、自然花、鲜水果、植物种子”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动物栖息用品等其余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树木、自然花、鲜水果、植物种子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钊铭
    曲红阳
    陈雪青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