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6014809号“石榴公寓 PUNICA CONDO 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9102号
申请人:西安石榴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市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14809号“石榴公寓 PUNICA CONDO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909647号“石榴家园”商标、第1764840号“CONDOR 及图”商标、第23230705号“窠逗 CONDO 及图”商标、第25361959号“飞尼卡 PHNICA”商标、第30131864号“石榴公社 SHILIUGONGSHE.COM 及图”商标、第30131865号“石榴公社 SHILIUGONGSHE.COM 及图”商标、第30131863号“石榴公社 SHILIUGONGSHE.COM 及图”商标、第30131866号“石榴公社 SHILIUGONGSHE.COM 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在含义、呼叫以及视觉效果上差异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不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申请人声明放弃“计算机入录系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则引证商标五至八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申请商标的实际使用图片、引证商标含义、引证商标二、三图形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录入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我局予以认可。故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生效,我局仅针对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服务上与各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进行审查。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整体区别较为明显,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放弃后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五至八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与引证商标五至八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文字部分“石榴公寓”与引证商标一文字“石榴家园”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广告宣传;商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会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郝海量
王觉菲
贾秋实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