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5803586号“浪漫贵族”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9942号
申请人:李海飞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凯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03586号“浪漫贵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028773号“浪情贵族LangQingGuiZ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浪漫贵族”与引证商标显著认读文字“浪情贵族”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仅一字之差,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香波;香精油;香皂;牙膏”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香精油;化妆品;牙膏;洗面奶;洗发液”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王觉菲
周 铁兵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