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6190393号“擦擦”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9895号
申请人: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90393号“擦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整体具有强烈的显著特征,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大量"擦擦"商标或以"擦擦"为显著特征要素的商标已获准注册,与本案情况一致,根据审查标准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普通印刷体纯汉字商标"擦擦",该文字作为商标标识指定使用在第19类木护墙板等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张学军
孙向琪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