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GRA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5415806号“GRAT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9838号

       

      申请人:格拉特(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15806号“GRA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306438号商标、第33719474号商标、第25265598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含义及表达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现已无效。故引证商标二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文字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思
    张学军
    孙向琪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