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BALANCE ACTIV”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国际注册第941060号“BALANCE ACTIV”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9788号

       

      申请人:BBI HEALTHCARE LIMITED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941060号“BALANCE ACTIV”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已经使用,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34675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申请人已对其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申请人恳请核准申请商标在第3类全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衣用漂白剂及其他物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漂白粉(消毒)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0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张学军
    孙向琪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