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W”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6405996号“W”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9862号

       

      申请人:上海翎丰维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名义:上海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05996号“W”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320442号商标、第15651237号商标、第550247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音、形、义上存在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三均含有W图形,依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理应在36类指定群组上被核准注册。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担保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担保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张学军
    孙向琪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