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SANSI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国际注册第1452159号“SANSI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9954号

       

      申请人:TOKUYAMA CORPORATION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52159号“SANSI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和"合成无定形二氧化硅"商品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07969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045586号商标、国际注册第818768号商标、国际注册第73339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指定商品不类似,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沉淀白炭黑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工业用化学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01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张学军
    孙向琪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