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3618259号“众成门窗ZHONG CHENG MEN
CHUA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9966号
申请人:河南众成门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嘉宏智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618259号“众成门窗ZHONG CHENG MEN CHU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是申请人出于销售策略、品牌经营理念为目的,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可识别性。其中"众成门窗"是申请人的字号,具有独创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635109号商标、第6977957号商标、第6114417号商标、第517602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分显著,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恳请依法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小五金器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五金器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主要显著识别部分汉字"众成"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文字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张学军
孙向琪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