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OIWAS KI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5669675号“OIWAS KIM”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9902号

       

      申请人:惠州市爱华仕运动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省惠州市中夏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69675号“OIWAS KI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5131055号“KI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人是一家集研发、生产、营销、物流于一体的大型现代化箱包集团。三、经过申请人多年的经营和发展,申请人先后提出了551件商标的注册申请,商标品牌已经具有了相当的行业影响力与知名度,申请人第8111375号“OIWAS及图”商标(以下称在先商标)于2015年被评为广东省著名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企业简介及企业发展历程;2、推广宣传图片;3、推广合同及协议、销售的发票及合同;4、部分商标证书;5、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6、荣誉证书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占比较大的文字“OIWAS”和占比较小的“KiM”组合而成,有鉴于显著识别部分文字“OIWAS”作为申请人商标已在先注册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又与引证商标在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王觉菲
    周 铁兵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