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11750416号“芭蒂莲BADILIAN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4040号
申请人:张利福
委托代理人:北京共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品牌管理(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昊然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10日对第11750416号“芭蒂莲BADILIAN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1633354号“芭蒂娜BADINA及图”商标、第4179516号“芭蒂娜”商标、第7412562号“芭蒂娜BADINA WOMAN'S FASHION FOUNDED 1998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恶意模仿申请人商标、知名品牌,大量抢注商标的行为名下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相关宣传资料;
3.相关销售资料
4.相关决定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11月15日申请注册,2014年4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2001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和诚实信用原则属于总则性规定,在2001年《商标法》实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本案申请人于2019年5月10日提起无效宣告请求,距离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已超过五年。故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已经超过了法定申请期限,不能成立。
经查,被申请人除注册本案争议商标外,还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共申请注册了60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拉菲奈尔”、“七匹鹰”、“鲁宾保罗”、“吉普国际”、“林肯国际”等与他人知名商标相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在案并未提交其商标使用证据或对其注册上述商标的意图及商标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且申请注册数百件不同标识在若干不同行业类别上,已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通过囤积买卖商标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因此,争议商标已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硙
刘盈盈
高亚晶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