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5894200号“酷里青少年足球俱乐部”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9997号
申请人:深圳酷里青少年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波士易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94200号“酷里青少年足球俱乐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所有人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942072号“酷里英语篮球训练营”商标、第27944102号“酷里篮球训练营”商标、第27948278号“酷里篮球俱乐部”商标、第27949853号“酷里体育”商标、第32795647号“酷里”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所有人属于同一公司,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为不同权利主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酷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若共同使用在教学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亚晶
刘盈盈
李硙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