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谦恒益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5259982号“谦恒益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5303号

       

      申请人:徐州谦恒益洁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59982号“谦恒益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谦恒益及图”,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640587号图形商标、第7828580号“PB及图”商标、第17766244号“蓝贝 PL及图”商标、第20392846号“ARK MIIDO及图”商标、第9017600号“路易·丹纳 LOUI DONNA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整体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车旭
    凃嘉雯
    赵爽

    2020年0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