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局_商标转让_“芝麻开门”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1705342号“芝麻开门”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3440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芝麻开门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经纶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徐洲鸣
      
      申请人因第1705342号“芝麻开门”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1486号决定,于2019年07月0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以申请人于指定期限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5年9月3日至2018年9月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无效为由,决定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原注册人为上海今童王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童王公司),2018年2月27日经商标局核准,转让至申请人名下。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请求依法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授权书;2、今童王公司与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购销合同、销售发票及销货清单、联营商品结账通知书;3、今童王公司与南通文峰商贸采购批发有限公司签订的联销合同书、销售发票、联销商品结算单商品明细。
      经调取证据,申请人在撤销申请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4、产品宣传册;5、浙江芝麻开门服饰有限公司与苏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协议;6、李超越与永旺梦乐城(苏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店铺租赁合同;7、今童王公司商标注册证;8、商标授权证书;9、授权李超越为芝麻开门品牌在江苏省苏州市销售代理的授权书;10、店铺平面图;11、收银小票。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上海今童王服饰有限公司于2000年9月11日申请注册,于2002年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皮衣(服装)、衬衣、童装、T恤衫、婴儿全套衣、鞋、帽、手套(服装)、皮带(服饰用)商品上。2018年2月27日经我局核准,复审商标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于指定期间在服装等全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根据我局查明今童王公司为复审商标原注册人的情况以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我局对今童王公司于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合法性予以确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3分别为今童王公司与不同第三人签订的“芝麻开门”品牌童装商品联销合同,上述合同均有相应的发票佐证有实际履行。综上,申请人上述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童装”商品上进行了实际销售。申请人在撤销申请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或者非为复审商标的直接使用证据,或者为自制材料其形成时间无法确认,或者形成时间不再指定期间内,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其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综合考虑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各项商品之间的关联程度,复审商标在“服装、皮衣(服装)、衬衣、童装、T恤衫、婴儿全套衣”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复审商标在“鞋、帽、手套(服装)、皮带(服饰用)”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服装、皮衣(服装)、衬衣、童装、T恤衫、婴儿全套衣商品上予以维持,在鞋、帽、手套(服装)、皮带(服饰用)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柯佩佩
    刘胤颖
    张潇文

    2020年0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