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834411 - 商评字[2020]第0000055310号 - 申请人:无锡海曼健康医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583441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5310号

       

      申请人:无锡海曼健康医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嘉宏智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3441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182583号“合希医疗管理 HOPE UNITED及图”商标、第35400795号“道地宝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发票、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于2019年12月17日被提出分割申请,分割后商标注册号分别为第35400795号及第35400795A号(统称引证商标二)。鉴于申请商标《商标驳回通知书》于2019年4月28日做出,而引证商标二分割申请在《商标驳回通知书》做出后提出,故上述两商标均应作为本案的比对对象。
      第35400795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商品及第35类服务上,已被驳回注册申请,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决定已生效。
      第35400795A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商品、第35类服务及第44类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诊所服务、医院、饮食营养指导、按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康复中心、医院、饮食营养指导、公共卫生浴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独立识别部分图形在表现手法、构图特点等方面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车旭
    凃嘉雯
    赵爽

    2020年0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