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无极楼”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7426328号“无极楼”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1078号

       

      申请人:贵州草海春天酒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26328号“无极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060736号“堂極無”商标、第8255409号“無極 麻婆”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读音、含义、整体外观效果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中“无极”系固定词组,表达着固定含义。申请商标“无极楼”具有自身明确固定的含义,相比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申请商标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该部分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养老院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餐厅,疗养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前二字“无极”与引证商标一、二中“無極”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无极楼”整体用作商标不易使相关公众认知“无极”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申请商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刘胤颖
    巫晗

    2020年0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