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5744843号“皇家窑藏”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9276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陈明辉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凯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河北山庄老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雨仁慧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744843号“皇家窑藏”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2725号决定,于2019年07月0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2015年9月10日至2018年9月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取得复审商标使用权后从一直使用至今,目前复审商标已被广大消费者熟知和认可。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名品世家酒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华夏五千年(北京)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证明;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被许可人营业执照;3.2016年至2018年“皇家窑藏”葡萄酒购销合同、出库单、销售发票;4.2016年至2018年酒标、产品包装合同及发票;5.产品图片;6.2016年至2018年产品检验报告。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真实性均无法核实,证据1、2、4、6与本案并无关联,且均存在严重瑕疵。证据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实际投入使用,证据5有伪造之嫌且没有附着在指定商品上进入流通环节。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无法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时间内进行实际使用。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提供的购销合同中甲乙双方的工商管理信息;2.申请人提供的合同发票信息查询;3.酒标条形码信息;4.在网络上搜索到申请人的同系列其他商品的情况。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寄送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6年11月24日申请注册,2009年9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品上。2018年9月10日被申请人向我局提起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全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情形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能够显示使用的复审商标标识、能够显示复审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人(包括商标注册人和被许可使用人)、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时间等。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非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证据2能够证明申请人将复审商标授权他人使用。证据3未体现复审商标。证据4未体现复审商标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证据5未体现证据形成时间。证据6未体现复审商标。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无法单独或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对指定商品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钊铭
曲红阳
陈雪青
2020年0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