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6512994号“派派乐”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9280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乐天(青岛)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武汉美乐和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512994号“派派乐”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21956号决定,于2019年07月0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在2015年9月3日至2018年9月2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全部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的的证据材料,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于2011年2月28日获准注册,后申请人于2019年4月6日受让复审商标。申请人在巧克力、非医用口香糖、糖果、饼干、蛋糕、可可制品、茶、非医用营养粉、米果、冰淇淋商品上长期使用与推广复审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2016年“派派乐”在优酷、爱奇艺、土豆网视频上的产品宣传推广证据;2.超市等大卖场的销售记录和推广计划;3.“派派乐”品牌广告投放效果研究报告;4.进口货物报关单据及入境检验检疫证明;5.“派派乐”商标相关产品陈列截图。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存在使用的事实,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了证据。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申请人提交以下质证意见: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合法、有效的使用,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真实有效,复审商标应不予撤销。
申请人在质证阶段向我局提交以下证据:6.申请人在2016年东方卫视、爱奇艺、百度贴吧等知名平台上的产品宣传报告;7.2016在华润王佳连锁超市上的产品宣传报告;8.复审商标在微博及微信上的产品宣传报告;9.2017年12月24日至2018年1月1日期间复审商标在圣诞&元旦活动上的宣传报告;10.复审商标相关产品新品上市传播报告。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乐天(中国)食品有限公司于2008年1月16日申请注册,在异议复审程序中经商标局审查决定予以核准注册,其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403期(2014年4月14日)《商标公告》上,核定使用在第30类巧克力、饼干等商品上,2019年4月6日经我局核准转让予乐天(青岛)食品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2018年9月3日申请人向我局提起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全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的商业使用。
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情形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能够显示使用的复审商标标识、能够显示复审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人(包括商标注册人和被许可使用人)、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时间等。本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4月6日受让复审商标,晚于指定期间,故申请人应当向我局提交复审商标原所有人乐天(中国)食品有限公司或申请人作为复审商标被许可使用人的使用证据。证据1未体现复审商标的使用人。证据2、3、5、6、7、8、9、10为自制证据,且未体现复审商标的使用人,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证据4形成的时间晚于指定期间,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的使用情况。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无法单独或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对核定商品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钊铭
曲红阳
陈雪青
2020年0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