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7593414号“煕”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9206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戈琅美珠宝(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严春花
申请人因第7593414号“煕”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05903号决定,于2019年03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在2015年5月28日至2018年5月27日(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在担保、募集慈善基金、珍品寄存、典当、珍贵纪念品发行服务上的证据材料,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申请注册在担保、募集慈善基金、珍品寄存、典当、珍贵纪念品发行服务上的复审商标为申请人长期持续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卡枚连&芭莎公益慈善基金慈善夜合作协议、汇款清单;2.申请人获得的“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颁发的捐赠证书及公益事业募捐发票;3.卡枚连合作协议;4.申请人参加各类大型慈善基金会的现场实拍照片;5.申请人参加各类大型慈善基金会的新闻报道;6.申请人获得的各类慈善捐赠单及捐赠证书。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9年8月4日申请注册,2010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6类银行、担保等服务上。2018年5月28日被申请人向我局提起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担保、募集慈善基金、珍品寄存、典当、珍贵纪念品发行”服务上的注册。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在“担保、募集慈善基金、珍品寄存、典当、珍贵纪念品发行”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服务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提供服务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服务来源的行为。本案中,综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3、5能够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募集慈善基金服务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募集慈善基金服务上复审商标予以维持。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担保、珍品寄存、典当、珍贵纪念品发行服务,故在担保、珍品寄存、典当、珍贵纪念品发行服务上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募集慈善基金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担保、珍品寄存、典当、珍贵纪念品发行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钊铭
曲红阳
陈雪青
2020年0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