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28628916号“raven H”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8171号
申请人:渡鸦科技(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628916号“raven 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复审本案时,第1371410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2510941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38484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339911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威
胡钊铭
曲红阳
2020年0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