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11783932号“特小护texiaohu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7748号
申请人:天津日商卫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福星商标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珠海市索利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世纪铭洋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18日对第11783932号“特小护texiaohu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688461号“小护士XIAOHUSH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24639号“小护士XIAOHUSH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的复制、模仿和抄袭,损害申请人的商标权益。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系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和《民法通则》第四条等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被申请人商标信息;
2、申请人产品照片;
3、申请人产品宣传资料及形象代言人照片;
4、申请人商标所获荣誉证书;
5、申请人签订的合同及票据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独创,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争议商标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目的进行注册的,未构成恶意注册。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被申请人官网网站及宣传页;
2、被申请人所获荣誉资质;
3、争议商标使用的产品外包装、产品图册;
4、被申请人的电子缴款凭证等。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11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初步审定并公告后,经异议程序准予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抗菌剂;酊剂;卫生消毒剂;消毒剂;人用药;卫生垫;卫生巾;医用敷料;外科敷料;产包”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二、引证商标一、二的申请、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核定使用在第5类卫生垫、卫生巾等商品上,现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和《民法通则》第四条等相关规定已在2013年《商标法》中有所体现,本案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特小护texiaohu及图”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小护士XIAOHUSHI”商标在整体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区分,共存不致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小护士”商标在整体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复制、摹仿,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致误导公众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三、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除在先商标权外,还存在其他在先权利。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有关“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所指之情形。
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保护的是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消毒剂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并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四、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申请人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五、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申请人虽引用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但并未明确具体事实和理由,对此主张我局不予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云娜
王志焕
张 静
2020年0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