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专用权_“畲家缘”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3114120号“畲家缘”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7804号

       

      申请人:雷有法
      委托代理人:北京理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114120号“畲家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578271号“畲家源SHEJIA SOURCE及图”商标、第5622083号“畲家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况商标被核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文字部分“畲家源”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二者若共同使用在食用油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火腿;腌制肉;香肠;腌制蔬菜”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肉;火腿;腌制肉;香肠;腌制蔬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亚晶
    刘盈盈
    李硙

    2020年0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