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NIRE BEAUT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6680704号“NIRE BEAUT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7353号

       

      申请人:路克思英格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信和安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80704号“NIRE BEAUT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923243号“奈雅仕NIR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2、已有其他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用具、粉扑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棉签(梳妆用品)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NIRE BEAUTY”显著部分“NIRE”与引证商标中外文“NIRES”字母组合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举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刘胤颖
    巫晗

    2020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