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之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6942644号“寶之驴”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7355号

       

      申请人:段光明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42644号“寶之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整体使用在其指定服务上具有一定显著性,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韦萍
    刘胤颖
    巫晗

    2020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