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云品汇YUNPINHU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6449876号“云品汇YUNPINHU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8089号

       

      申请人:广州云品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合天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49876号“云品汇YUNPINHU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3313164号、第30659343号、第2143039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或误认,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络宣传截图等打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驳回复审决定在生物化学研究和分析、干细胞研究服务、化学品检测、包装设计服务上予以驳回,在计算机软件的设计和开发等其余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该商标现为在计算机软件的设计和开发等服务上的有效初步审定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识别文字字形构成相近,呼叫相同,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杨乐
    安蕾

    2020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