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农之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6166663号“农之峰”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9284号

       

      申请人:连云港农之峰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新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6166663号“农之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19061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或误认,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50786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未加工的甜玉米棒(剥皮的或未剥皮的)、植物种子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未加工的甜玉米棒(剥皮的或未剥皮的)、植物种子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活动物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杨乐
    安蕾

    2020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