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茗行家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5840415号“茗行家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9163号

       

      申请人:安徽恒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多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40415号“茗行家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茗行家”及图形组成,使用在为他人安排和组织市场促销等复审服务上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项佳
    杨乐
    安蕾

    2020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