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响应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6222013号“第一响应人”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9162号

       

      申请人:中控国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6222013号“第一响应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0462468号、第30472631号商标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项佳

    2020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