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19000921号“ATPATELIER”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1873号
申请人:奥特迈让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健伦(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李恩植
国内接收人:吴发献
国内接收人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街常青藤嘉园号楼室
申请人于2019年02月03日对第19000921号“ATPATELIER”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享有在先商标使用权及在先企业商号权。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国际注册第1194564号“ATP ATELIER ALL TOMORROW'S PARTI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且被申请人构成恶意抢先注册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四、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产生误认,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五、被申请人先后申请800多件商标,远远超出了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其囤积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巴黎公约》、《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公司网站、相关媒体报道;
2、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及相关资料;
3、其他案件裁定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01月27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02月28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头戴);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婚纱”商品上。
2、引证商标经我局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3、被申请人在第9类、第18类、第25类、第43类等商品和服务类别上共注册有近900件商标。其中包括“SOPHIEANDERSON”、“ISAPERA”、“PHILIPPPLEIN”等与他人品牌近似的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和申请人提交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之规定为2019年修改后新增的实体条款规定,非本案审理适用条款规定。申请人主张的《巴黎公约》、《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在《商标法》中已有体现,《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的总则性规定,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囤积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该主张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审理范围。我局认为,根据我局查明事实及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显示,被申请人在第9类、第18类、第25类、第43类等商品和服务类别上共注册近900件商标,其中包括“SOPHIEANDERSON”、“ISAPERA”、“PHILIPPPLEIN”等与他人已经使用商标近似的商标。且被申请人曾申请的第17801428号“GREEDILOUS P.Y.H X REDY”商标、第17834992号“DESIGN T+SHIRTS FACTORY CREIMA”商标、第17834989号“REIKU ORIGINAL”商标等诸多商标因与他人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而被驳回或部分驳回。我局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明显已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且在本案中并未提交有关其名下商标的使用证据,具有复制、摹仿他人商标、囤积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的理由均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安蕾
杨乐
2020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