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2781309号“52ace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1649号
申请人:尹学根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顺德区顺专协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781309号“52ac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73257号“洁臣士 ACES及图”商标、第21497199号“acess”商标、第640140号“ACE”商标、第12817735号“ACE及图”商标、第12817860号“ACE及图”商标、第28654811号“ACE STUDIO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构成要素、认读主体、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其识别性不断增强。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已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空气芳香剂、清洁制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核定使用的空气芳香剂、去污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读文字“aces”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读文字“aces”、引证商标二“acess”及引证商标四、五、六显著识读文字“ACE”字母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巫晗
韦萍
刘胤颖
2020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