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红险”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5700014号“粉红险”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8431号

       

      申请人:北京乐荐保易品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维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00014号“粉红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672665号“红粉”商标、第6714614号“PINK SQUA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起撤销申请,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稳定。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已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担保、保险承保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担保、保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读文字“粉红”与引证商标一“红粉”仅字序不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巫晗
    韦萍
    刘胤颖

    2020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