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24826379号图形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7764号
申请人:陈梓能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青岛黄岛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6月14日对第2482637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为过于简单的线条、普通几何图形,缺乏应有的显著性,应当予以撤销。申请人请求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6月16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类肥料等商品上,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的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为2018年10月28日,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由具有一定设计的图形构成,使用在肥料等核定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具有显著性。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故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乐
安蕾
宋张明
2020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