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5288984号“禾华农业 HEHUA
AGRICULTUR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8066号
申请人:山东禾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海佳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88984号“禾华农业 HEHUA AGRICULTUR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367118号商标、第12446070号商标、第10013610号商标、第14780829号商标、第34938871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中药材、作为医用食品添加剂使用的葡萄糖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指定使用的兽医用药、宠物尿布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标识性文字“禾华农业”与引证商标二“华禾”文字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中药材、作为医用食品添加剂使用的葡萄糖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中药成药、医用营养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农业用杀菌剂、除草剂、治小麦枯萎病的化学制剂、杀寄生虫剂、除蛞蝓剂、土壤消毒制剂、杀虫剂、杀螨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商品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农业用杀菌剂、除草剂、治小麦枯萎病的化学制剂、杀寄生虫剂、除蛞蝓剂、土壤消毒制剂、杀虫剂、杀螨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中药材、作为医用食品添加剂使用的葡萄糖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安蕾
项佳
2020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