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172390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7408号
申请人:汕头市艾美康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汕头市潮汕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72390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17208号“苏梅格蓝SUMEIGELAN及图”商标、第1355445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眼镜商品上的注册均已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隐形眼镜、隐形眼镜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现有效注册的电子字典、扩音器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刘胤颖
柯佩佩
2020年03月20日